(2008)泉民初字第123-2號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5-20)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8)泉民初字第123-2號
原告艾派集團(tuán)(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晉江市缺塘艾派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柯遵昶,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成屹華、李鴻罡,該公司法務(wù)部職員。
被告河北武強畫社,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強鎮(zhèn)新開街1號。
法定代表人吳興偉,社長。
委托代理人李保均、梁丙生,該社職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艾派集團(tuán)(中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武強畫社侵犯著作財產(chǎn)權(quán)糾紛一案中,原告艾派集團(tuán)(中國)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河北武強畫社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艾派集團(tuán)(中國)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系對自己權(quán)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國務(wù)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艾派集團(tuán)(中國)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河北武強畫社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8900元,減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艾派集團(tuán)(中國)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林錫平
審 判 員 郭金旺
代理審判員 鄭程輝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東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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