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尚芬、熊子全與被告龔正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6-4-13)
原告向尚芬、熊子全與被告龔正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6)黔法民初字第1088號
原告向尚芬,女,生于1974年1月22日,漢族,務農,彭水縣郁山鎮(zhèn)大壩村2組人,住(略)。
原告熊子全,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聶洪波,重慶渝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龔正停,男,生于1967年5月10日,土家族,駕駛員,住(略)。
委托代理人鄭清白,黔江區(qū)聯(lián)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尚芬、熊子全與被告龔正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陳明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被告龔正停于2006年6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向尚芬、熊子全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補助費、三輪摩托車等各項損失合計15845元。
二、原告向尚芬、熊子全于被告龔正停支付15845元后返還被告所有的川路牌汽車一輛(牌號為重慶H50300)。
案件受理費800元,其他訴訟費800元,保全費800元,合計2400元由原告向尚芬、熊子全負擔。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xié)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陳 明 生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云 建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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