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揭陽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吳書濤、原審被告陳李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2-9)
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揭陽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吳書濤、原審被告陳李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6)揭中法民一終字第9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揭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廣東省揭陽市曉翠路電力花園東向102-103號。
負責人:畢樂,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生,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書濤,男,漢族,1991年1月10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吳詩亮,男,漢族,1960年5月2日出生,住(略)。(系吳書濤之父親)
法定代理人:許雪卿,女,漢族,1962年3月16日出生,住(略)。(系吳書濤之母親)
原審被告:陳李彬,男,漢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略)。
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揭陽中心支公司(下稱天安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書濤、原審被告陳李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2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李彬是粵V-3J580號摩托車的車主,其為該車在天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額為人民幣2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04年9月23日起至2005年9月22日止。2005年6月17日下午,吳書濤騎自行車從仙橋溪口吳村往學校上學,在口楊村中路段與陳李彬駕駛的粵V-3J580號摩托車相碰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隨后陳李彬在過路人的幫助下將吳書濤送到附近的吳哲禧診所就診。所需醫(yī)療費人民幣795元由陳李彬支付。因吳書濤傷情沒有好轉,吳書濤于2005年6月21日又到揭陽市人民醫(yī)院(下稱:人民醫(yī)院)檢查,并于次日在該醫(yī)院住院治療,吳書濤傷情經醫(yī)生診斷為:1、下頜骨右側髁狀突骨折;2、腦震蕩;3、左髖骨下緣撕脫性骨折;4、右側大腿及膝關節(jié)挫傷。2005年8月18日,吳書濤出院,醫(yī)生建議吳書濤出院后休息一個半月,門診繼續(xù)治療三個月。根據吳書濤提交的醫(yī)療費憑據,吳書濤在人民醫(yī)院檢查花去醫(yī)療費1143元。該款均由陳李彬支付。吳書濤在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人民幣15744.36元,其中吳書濤支付人民幣6500元。吳書濤、陳李彬因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吳書濤父親吳詩亮于2005年6月28日到揭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榕城大隊報案,該大隊認為吳書濤、陳李彬未能提供充足的交通事故證據,導致交通事實無法查證,遂向吳書濤和陳李彬送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告知吳書濤接到處理通知書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06年5月6日,吳書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陳李彬賠償吳書濤住院醫(yī)療費15744.36元、護理費3712(一人為1856元)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70元,共14726.36元,抵除已支付的6500元,即為14726.36元。保險公司應在人民幣20000元的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訴訟期間,吳書濤同意在本案中承擔10%的責任比例,陳李彬對吳書濤的該主張沒有異議。
另查:《廣東省2005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賠償標準為:一般地區(qū)年職工平均工資為21138元,日平均工資為58.71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30元。
原審法院認為:陳李彬駕駛粵V-3J580號摩托車在口楊村中路段路中央與騎自行車從仙橋溪口吳村往“紫陽中學”上學的吳書濤相碰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陳李彬發(fā)現(xiàn)從對向而來的吳書濤后沒有減速行駛致剎車不住而碰撞吳書濤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的責任;吳書濤在轉彎時沒有伸手示意、突然轉彎,其對事故的發(fā)生也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吳書濤、陳李彬就陳李彬承擔90%的責任比例達成一致意見,可予準許。吳書濤因交通事故受傷共發(fā)生的醫(yī)療費憑據認定為17682.36元,因吳書濤住院前產生的醫(yī)療費共1938元已由陳李彬支付,吳書濤以其住院醫(yī)療費人民幣15744.36元列入本案賠償額提出請求,依法有據,予以準許。吳書濤于2005年6月21日住院,同年8月18日出院,住院共58天,其請求的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廣東省2005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賠償標準計算,吳書濤以每人每天人民幣33元計算護理費,沒有超過標準,可予支持。其住院期間護理人員原則按1人計算,護理費為人民幣1914元。吳書濤住院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天30元計算為人民幣1740元。以上各賠償項目數額合計,本案的賠償額為人民幣19398.36。陳李彬承擔90%的責任比例即為17458.54元,扣除陳李彬已支付人民幣6500元即為10958.54元。吳書濤超過以上賠償額的請求,缺乏證據證明,不予支持。陳李彬為粵V-3J580號摩托車向天安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天安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之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吳書濤請求判決天安保險公司對陳李彬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依據充分,應予支持。天安保險公司辯稱理由不成立,對其辯稱主張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陳李彬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人民幣17458.54元扣除陳李彬已支付的人民幣6500元,即為人民幣10958.54元。二、保險公司對上列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1300元,吳書濤承擔200元,陳李彬、天安保險公司連帶承擔1100元。
天安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榕城區(qū)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260號民事判決書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吳書濤受傷不屬保險責任范圍,天安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受理費由吳書濤承擔。事實和理由:天安保險公司承保的是商業(yè)保險,應當按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被保險人陳李彬在天安保險公司購買絕對免賠率為5%--20%的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摩托車定額2004),保單號:C26204239983,標的車號碼為粵V3J580。陳李彬交納保費,作為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是本保單的實際權利人,對于本保單合同約定中的權利與義務,陳李彬具有完全的行為權利。據吳書濤起訴書中稱:2005年6月28日,陳李彬駕駛粵V3J580號標的車在經過揭陽市仙橋鎮(zhèn)口楊村時,碰撞騎自行車的吳書濤,造成吳書濤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陳李彬準備駕車逃逸,被路人攔住后才將吳書濤送到附近的私人診所就診。對吳書濤所述事故,既無交警部門處理,也無報保險公司受理,造成對于事故的真實性和事故雙方責任承擔比例無法認定。根據保險合同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約定,由于陳李彬沒有盡到合同中約定的應盡義務,其產生結果當然必須由陳李彬自行承擔,保險公司當然沒有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購買第三者責任綜合險時,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相關規(guī)定尚未出臺,故天安保險公司該保險合同性質為商業(yè)保險,應按保險合同來調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明傳(2006)6號》、《(2006)民一他字第1號》文件也明確了“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yè)保險!薄ⅰ敖煌ㄊ鹿蕮p害賠償糾紛發(fā)生后,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保險人自始至終已盡充分告知義務,而被保險人陳李彬自始至終沒有盡到合同約定義務,甚至肇事逃逸(未遂),屬于保險人免除責任范圍。因此本案中天安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被上訴人吳書濤沒有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天安保險公司也表示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2006年5月6日,吳書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陳李彬賠償吳書濤住院醫(yī)療費15744.36元、護理費3712(一人為1856元)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70元,共14726.36元”中“共14726.36元”錯誤予以糾正,應為“共21226.36元”。
另,二審訴訟中,吳書濤、陳李彬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說明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天安保險公司上訴提出被上訴人受傷不屬保險責任的范圍,其不負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圍繞天安保險公司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審理。本案保險合同簽訂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故本案應適用該法進行調整。陳李彬為粵V-3J580號摩托車在天安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強制規(guī)定進行投保,中國保監(jiān)會保監(jiān)發(fā)【2004】39號《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各保險公司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現(xiàn)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雖然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沒有出臺,但保監(jiān)會已明確規(guī)定和要求用現(xiàn)有的第三者責任險來代替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故該保險應認定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天安保險公司主張本案保險是商業(yè)保險,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上述規(guī)定賦予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兜缆方煌ò踩ā芬(guī)定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性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陳李彬與天安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關于不予賠償及免賠率等的條款,只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受害人,不能作為本案確定賠償責任的依據。天安保險公司要求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認定其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
二審訴訟中,吳書濤、陳李彬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說明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天安保險公司上訴的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1300元,由天安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敏生
審 判 員 盧樹君
審 判 員 林東雄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徐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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