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中民終字第90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3-19)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中民終字第9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市太陽河鄉(xiāng)初級中學(以下簡稱太陽中學)。
法定代表人張輔華,太陽中學校長。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余銀平,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建國,男,1951年10月27日生,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個體經(jīng)營業(yè)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冉啟安,湖北震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玲,湖北震邦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
上訴人太陽中學因合伙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15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0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廖學貴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建洪、代理審判員朱華忠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且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158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廖 學 貴
審 判 員 張 建 洪
代理審判員 朱 華 忠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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