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中民終字第86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2-16)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中民終字第8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曾維才,又名曾長壽,男,生于1952年9月2日,湖北省恩施市人,農(nóng)民,住(略)。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興健,男,生于1974年5月11日,湖北省恩施市人,農(nóng)民,住(略)。
上訴人(原審原告)余紅,女,生于1973年12月13日,湖北省恩施市人,農(nóng)民,住(略)。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秀英,女,生于1949年7月8日,湖北省恩施市人,農(nóng)民,住址同上。
上訴人(原審原告)曾維秀,女,生于1954年9月28日,湖北省恩施市人,農(nóng)民,住址同上。
訴訟代表人曾維才、楊興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市小渡船辦事處大觀園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觀園居委會)。住所地:恩施市土司路19號。
法定代表人劉雙,該居委會主任。
上訴人曾維才、楊興健、余紅、楊秀英、曾維秀因兌現(xiàn)承諾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61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裁定認為,原飛機村村民委員會給五原告出具的安置補償證明,系政策性安置補償?shù)穆鋵,不屬于民法調(diào)整的范圍,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據(jù)此裁定:駁回原告曾維才、楊興健、余紅、楊秀英、曾維秀的起訴。曾維才、楊興健、余紅、楊秀英、曾維秀對上述裁定不服,以原審法院裁定確定案由錯誤,認定事實有出入等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依法公正處理。
本院認為,恩施市小渡船辦事處原飛機村村委會給五上訴人出具的安置證明,屬政策性安置補償?shù)姆秶粚偃嗣穹ㄔ褐鞴芊秶,原裁定駁回五上訴人的起訴是正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50元,共計200元,由五上訴人負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廖 學(xué) 貴
審 判 員 張 輔 軍
審 判 員 任 家 清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崔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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