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中民終字第48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2-26)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中民終字第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洪振武,男,1942年1月21日生,初中文化,苗族,湖北省鶴峰縣人,鶴峰縣公路段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鶴峰縣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吳善民,該段段長。
上訴人洪振武為與被上訴人鶴峰縣公路段一次性補(bǔ)償退休安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鶴峰縣人民法院(2003)鶴民初字第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廖學(xué)貴擔(dān)任審判長,審判員劉昌福、張建洪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rèn)為,洪振武與鶴峰縣公路段的爭議涉及到落實(shí)政策和退休的安置,雙方的糾紛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洪振武應(yīng)找有關(guān)部門解決此類人事爭議。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鶴峰縣人民法院(2003)鶴民初字第9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洪振武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fèi)50元,其他訴訟費(fèi)3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50元,其他訴訟費(fèi)150元,共計(jì)550元,均由洪振武承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廖 學(xué) 貴
審 判 員 劉 昌 福
審 判 員 張 建 洪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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