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中民終字第47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3-18)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中民終字第4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冉洪波,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個體工商戶,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冉國順,男,恩施市紅土鄉(xiāng)中心學校教師,住(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唐純習,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桂銀,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農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陳邦忠,男,農民,住(略)。
上訴人冉洪波為與被上訴人陳桂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廖學貴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昌福、代理審判員朱華忠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04年3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質證。上訴人冉洪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冉國順、唐純習,被上訴人陳桂銀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邦忠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廖 學 貴
審 判 員 劉 昌 福
代理審判員 朱 華 忠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崔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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