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中民終字第46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2-26)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中民終字第4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翼南,男,生于1944年3月20日,漢族,湖北省宣恩縣人,農(nóng)民,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宣恩縣電力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縣珠山鎮(zhèn)民族路34號。
法定代表人朱朝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貴超,湖北洪淵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原審第三人覃遵豐,男,生于1952年3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縣人,農(nóng)民,住(略)。
上訴人劉翼南因債務(wù)糾紛一案,不服宣恩縣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2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宣恩縣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宣恩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廖 學 貴
審 判 員 張 建 洪
審 判 員 陳 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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