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65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3-31)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6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天光,男,生于1946年8月3日,漢族,工人,住(略)。
上訴人(原審被告)稅成蓮,女,生于1960年10月4日,漢族,農(nóng)民,住(略)。
上訴人馬天光與上訴人稅成蓮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巴東縣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3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紅擔(dān)任審判長,審判員彭東洋、代理審判員譚建軍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2003年2月14日馬天光向原審法院起訴離婚,原審法院于同年3月10日作出(2003)巴民初字第312號民事判決,認為馬天光、稅成蓮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同月18日給雙方送達判決書,2003年9月16日馬天光再次起訴要求與稅成蓮離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判決不準離婚和調(diào)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diào)解維持收養(yǎng)關(guān)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不予受理”的案件。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186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撤銷原判,駁回馬天光的起訴。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由馬天光負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 紅
審 判 員 彭 東 洋
代理審判員 譚 建 軍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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