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14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3-24)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1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羅玉池,男,生于1959年4月4日,漢族,高中文化,獸醫(yī),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前遠,男,生于1966年2月16日,侗族,大專文化,工人,住(略)。
上訴人羅玉池為與被上訴人黃前遠騰退房屋糾紛一案,不服宣恩縣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6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奎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漆祖國、彭東洋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宣恩縣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宣恩縣人民法院重審。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張 奎
審 判 員 漆 祖 國
審 判 員 彭 東 洋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龍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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