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38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3-3)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3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田祚兵,男,生于1946年10月10日,土家族,農(nóng)民,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祚新,男,生于1953年1月14日,土家族,農(nóng)民,住(略)。
原審被告譚友春,女,生于1947年11月20日,土家族,農(nóng)民,住(略)。
原審被告田恒平,男,生于1971年11月1日,土家族,農(nóng)民,住(略)。
上訴人田祚兵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巴東縣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rèn)為,原判認(rèn)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巴東縣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巴東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張 奎
審 判 員 楊 緒 武
代理審判員 譚 建 軍
二00四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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