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終字第158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3-18)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diào) 解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15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良興,男,生于1959年8月13日,漢族,農(nóng)民,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稅成全,男,生于1952年5月11日,土家族,農(nóng)民,住(略)。
上訴人楊良興為與被上訴人稅成全買賣煤炭欠款糾紛一案,不服巴東縣人民法院(2005)巴民初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11月5日至2001年1月5日,被上訴人稅成全承包經(jīng)營巴東縣野三關鎮(zhèn)泗渡河村仙人(仁)巖煤礦4號煤井期間,與上訴人楊良興簽訂協(xié)議,由楊良興代銷其在2001年1月5日前所生產(chǎn)的煤炭。合同期滿后,2001年3月10日,上訴人楊良興拖走被上訴人稅成全粉煤22農(nóng)用車、塊煤3車,并給稅成全出具“今拖到仙人巖煤礦4號井稅成全經(jīng)手的粉煤22農(nóng)用車、塊煤3車、計幣2680元。經(jīng)辦人楊良興,2001年3月10日!钡臅鎽{據(jù)1份。此后,稅成全多次向楊良興索要煤炭欠款,楊良興均以該煤款含有其為稅成全銷煤的工資以及應抵扣其租用煤壩、修公路的支出而拒付。稅成全便在楊良興出具的書面憑據(jù)上添上“欠條”二字,并據(jù)此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楊良興償付稅成全煤炭欠款人民幣1480元,定于2005年4月20日前付清。
二、稅成全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一審案件訴訟費512元;二審案件訴訟費121元,其他訴訟費185元,均由楊良興負擔。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廖 學 貴
審 判 員 陳 明
代理審判員 汪 清 淮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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