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終字第11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1-24)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diào) 解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1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省煙草公司巴東縣公司。住所地:巴東縣信陵鎮(zhèn)金堂路66號。
法定代表人張健,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譚平,湖北施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恒龍,男,生于1963年1月27日,土家族,個體經(jīng)營戶,住(略)。
案由: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巴東縣公司為與田恒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巴東縣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dāng)事人自愿達(dá)成如下協(xié)議:
一、湖北省煙草公司巴東縣公司給付田恒龍的麻袋款19300元,定于2005年2月1日前一次付清。
二、田恒龍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一審案件受理費(fèi)1580元、其他訴訟費(fèi)950元,合計2530元,由田恒龍負(fù)擔(dān);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1580元、其他訴訟費(fèi)915元,合計2495元,由湖北省煙草公司巴東縣公司負(fù)擔(dān)。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rèn)。
審 判 長 廖 學(xué) 貴
審 判 員 劉 昌 福
審 判 員 陳 明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崔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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