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終字第89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1-24)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diào) 解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8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弘,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宗宣,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副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振權(quán),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業(yè)務(wù)部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水,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萬志高,該公司工會主席。
委托代理人胡瑜,巴東縣中心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保險合同糾紛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東支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巴東縣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dāng)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上訴人給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80000元(含已支付的4000元)。此款于2005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上訴人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一審案件受理費3878元,其他訴訟費2064元,由被上訴人承擔(dān);二審案件受理費3878元,其他訴訟費2064元,由上訴人承擔(dān)。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廖 學(xué) 貴
審 判 員 朱 華 忠
代理審判員 汪 清 淮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韓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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