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平刑初字第40號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03-4-5)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3)平刑初字第40號
公訴機關(guān)平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新平,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縣,漢族,高中畢業(yè),現(xiàn)任平輿縣煙草專賣局東和店檢查所所長。。裕。2003年3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平輿縣人民檢察院取保侯審,同年同月19日被平輿縣人民法院取保侯審。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二訴(200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新平犯非法拘禁罪,于200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建議使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003年4月7日由審判員錢金璜獨任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趙新平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12月25日東和店派出所將查獲的朱付生、郭仁義販賣運輸假煙一案交由縣煙草專賣局處理。趙新平等人將朱付生帶回,將詢問材料向主管副局長紀衛(wèi)華匯報后決定對朱付生罰款1萬元。為索要罰款趙新平在明知煙草局無權(quán)扣押人質(zhì)的情況下,不辦理留置手續(xù),安排下屬閆猛等人在煙草局第一檢查所值班室將朱付生看管并限制其自由,不交夠罰款不讓走,直至六天后朱付生的“一條杠”趕到煙草局后與煙草局的講理,朱付生才乘機走掉。朱付生被非法拘禁達140余小時。為證實上述事實,當庭宣讀了朱付生、郭仁義的陳述及證人朱書林、李玉東、孫明太、李茂、高陽、閆大猛、紀衛(wèi)華、王中祥的證言和現(xiàn)場勘查記錄、照片、罰沒款統(tǒng)一收據(jù)、被告人趙新平的供述。
被告人趙新平對起訴書指控犯罪的事實和證據(jù)基本內(nèi)容不持異議。但辯稱:我本人是沒有權(quán)利扣押人質(zhì),是受領(lǐng)導人的指使。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12月25日東和店鎮(zhèn)派出所將查獲的朱付生、郭仁義販賣運輸假煙一案交由縣煙草專賣局處理。被告人趙新平等人將朱付生帶回本局后,進行詢問并向主管副局長紀匯報后決定對朱付生罰款一萬元,款交不夠扣車不放。被告人趙新平在明知煙草局無權(quán)扣押人質(zhì)的情況下,不辦理任何法律手續(xù),安排下屬工作人員閆猛等人在煙草局第一檢查所值班室將朱付生非法拘禁達140余小時。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jù)證實:1、被害人朱付生陳述在平輿縣煙草局被扣留六、七天,上廁所、吃飯、睡覺均有人輪流看守的情節(jié)。2、郭仁義證自己在煙草局大門口,朱付生在那屋不讓出來的情況。3、朱書林、李玉東均證朱付生在煙草局有人陪著,上廁所有煙草局的人跟著。4、孫明太證與他人一起將朱付生帶回本局,并與被告人趙新平一起向副局長紀匯報過此事,局里同志陪著朱吃、住。5、李茂證被告人趙新平讓看著朱。6、高陽、閆大猛均證每天基本是我和其他人看著朱并一起去吃飯。7、紀衛(wèi)華證孫明太向其匯報過,安排款不繳夠車扣著不放行。8、王忠祥證與孫明太及趙新平把朱帶回本局,孫明太安排趙新平,趙新平安排了他檢查所人看著販煙的人。9、平輿縣檢察院現(xiàn)場勘查記錄及照片,罰款統(tǒng)一收據(jù)和駐馬店市煙草專賣局出示的“天鷹”牌卷煙屬于手工包裝的非法生產(chǎn)卷煙,不得流入市場。10、被告人趙新平的供述與以上被害人朱付生及證人證言所證實的情節(jié)均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證。通過庭審質(zhì)證、認證應(yīng)作為被告人趙新平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實材料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新平身為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受他人指使追要罰款,不依法定程序和手續(xù)行使職責而非法將被害人朱付生扣留達140余小時的事實清楚,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檢察院指控事實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新平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為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權(quán)利不受侵犯,結(jié)合被告人趙新平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新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管制六個月。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即2003年4月15日起至2003年10月14日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錢 金 璜
二OO三年四月五日
書 記 員 馬 明 偉
責編: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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