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平刑初字第005號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03-1-20)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3)平刑初字第005號
公訴機關(guān)平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旺山,男,生于1965年3月22日,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裕。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2年9月22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shè)施犯罪經(jīng)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02年11月19日被宣布逮捕,現(xiàn)押于平輿縣看守所。
被告人秦三剛,男,46歲,出生日期不詳,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裕。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2年9月22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shè)施犯罪經(jīng)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02年11月19日被宣布逮捕。現(xiàn)押于平輿縣看守所。
被告人楊開運,男,生于1962年11月25日,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裕。因涉嫌銷贓犯罪于2002后9月21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02年11月9日宣布逮捕,F(xiàn)押于平輿縣看守所。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一訴(2002)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旺山、秦三剛犯破壞公用電信設(shè)施罪、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盜竊罪,被告人楊開運犯收購贓物罪,于200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2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學洪、徐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旺山、秦三剛、楊開運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李旺山伙同秦三剛在夜間多次攜帶手鉗、卡鉗竄到楊埠鎮(zhèn)大徐村委、大朱村委、洼張村委、任柳村委附近盜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電纜線38檔1560米,價值59874.80元。
2000年至2002年期間,被告人李旺山伙同秦三剛多次在夜間攜帶手鉗、卡鉗竄到楊埠鎮(zhèn)王雙廟附近盜割正通電使用的低壓電線2控400米,盜割楊埠鎮(zhèn)任柳村委附近而粉廠新架待用的高壓電線840米,價值3174.22元。
2000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李旺山伙同秦三剛多次在夜間攜帶手鉗、卡鉗竄到楊埠鎮(zhèn)黃港、大秦莊、任柳村委、夏莊村委、洼張村委附近盜割未使用的電纜線240米,電線2040米,價值8951.52元。
2000年至2001年間,被告人楊開運在明知贓物的情況下多次收購被告人李旺山、秦三剛盜割的電纜線、電線,并為李旺山、秦三剛提供方便。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李旺山、秦三剛、楊開運的供述、證人張愛玉、王新紅、王高尚、柳洪峰、柳全喜的證言,價格評估鑒定書、提取筆錄、電纜被盜預算書、電線被盜說明及戶籍證明相印證。被告人李旺山、秦三剛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破壞公用電信設(shè)施罪、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盜竊罪。系共同犯罪,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楊開運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收購贓物罪,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旺山辯稱盜割的電纜線都是未使用的,是盜竊。另二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jīng)審理查明:一、破壞公用電信設(shè)施罪
2000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李旺山伙同秦三剛在夜間多次攜帶手鉗、卡鉗,到楊埠鎮(zhèn)大徐村委會南(3檔120米),大朱村委郭莊南(3檔120米)、洼張村委小柳莊東(4檔180米)、洼張小霍莊東(3檔120米)、洼張村至村委學校北(三次15檔600米)、洼張村委至任柳村委(3檔120米)等處共十次盜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電纜線39檔1560米,經(jīng)評估價值59874.80元。
二、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
2000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李旺山伙同秦三剛先后在夜間攜帶手鉗、卡鉗到楊埠鎮(zhèn)王雙廟附近盜割正通電使用的低壓電線2控400米,經(jīng)評估價值1024元。
三、盜竊罪
2000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李旺山伙同秦三剛先后在夜間攜帶手鉗、卡鉗到楊埠鎮(zhèn)任柳村委附近盜割面粉廠新架待用的高壓電線840米、楊埠鎮(zhèn)黃港未使用的電纜線240米,大秦莊、任柳村委、夏莊村委、洼張村委未使用的電線2040米,經(jīng)評估價值11101.74元。
四、收購贓物罪
2000年至2001年間,被告人楊開運在明知贓物的情況下先后7次收購被告人李旺山、秦三剛盜割的電纜線、電線,并把卡鉗借給李旺山,為李旺山、秦三剛提供方便。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1、被告人李旺山供述2000年至2001年伙同秦三剛夜間先后攜帶手鉗到楊埠大徐、洼張、任柳、黃港、夏莊、大朱盜割電纜線、電線作案18起。后賣給楊開運幾次。2、被告人秦三剛供述2000年至2001年伙同李旺山連續(xù)作案16起,后將贓物賣給楊開運幾次。3、被告人楊開運供述先后7次收贓李旺山、秦三剛盜割的電纜線、鋁線。4、證人張愛玉證明楊埠大徐、任柳、大朱村委、洼張等地被盜的電纜線是正在使用的,黃港路邊被盜的是未使用的電纜線與刑警隊抓著那兩人指認割電纜線的地方,都與我們電信部門掌握的地點一致。5、證人王新紅證明大徐被盜割的電纜線當時電話在通著,電纜線沒斷。6、證人王高尚證明雙廟莊西被割兩空正使用的低壓電線,村委面粉廠后被盜四空高壓線剛架好準備使用。7、證人柳洪峰證明夏莊村委柳寨被盜過未用低壓電線。8、證人柳全喜證明洼張村委的低壓電線被人盜過的情況。9、提取被告人李旺山、秦三剛作案手鉗、卡鉗筆錄2份。10、電信局出具電纜線被盜預算書11份,電業(yè)局被盜電線證明及價格評估鑒定書顯示被盜電纜線、鋼蕊鋁絞線價值共72000.54元。11、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旺山、秦三剛故意多次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通信電纜線,正在使用中的電線,危害公共安全和未使用的電纜線、電線價值11101.74元數(shù)額巨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二被告人的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破壞公用電信設(shè)施罪、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開運在明知贓物而收購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gòu)成收購贓物罪。平輿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旺山的辯解與本案事實不符,不予采納。為保護國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旺山犯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壞公用電信設(shè)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一次付清。(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秦三剛犯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壞公用電信設(shè)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一次付清。(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 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
三、被告人楊開運犯收購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罰金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一次付清。(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9月21日起至2003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單春雷
審 判 員 姚俊杰
審 判 員 劉 鑫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馬明偉
責編:劉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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