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青刑初字第33號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2006-7-21)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6)青刑初字第33號
公訴機關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長文,曾用名楊軍,綽號 “胖子”,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0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9日因涉嫌犯盜竊、故意傷害罪被執(zhí)行逮捕,現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陳學愛,曾用名楊兵(斌),綽號 “結碼”、“老五”,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漢族,小學文化,農民,。裕R蛏嫦臃妇郾姸窔,于200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9日因涉嫌犯盜竊、故意傷害罪被執(zhí)行逮捕,現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陳先波,綽號 “老三”,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犯盜竊罪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被吉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因被減刑于2003年6月3日刑滿予以釋放。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0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9日因涉嫌犯盜竊、故意傷害罪被執(zhí)行逮捕,現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常來,綽號 “廬山”,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0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9日因涉嫌犯盜竊、故意傷害罪被執(zhí)行逮捕,現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伸,江西共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蔣老六,又名李偉,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瀾滄縣,布朗族,小學文化,農民,現暫。裕R蛏嫦臃妇郾姸窔,于200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9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執(zhí)行逮捕,現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吉青檢刑訴(2006)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犯綁架、搶劫、盜竊、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先波犯盜竊、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肖常來犯搶劫、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蔣老六犯盜竊罪,于200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文安平,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被告人肖常來及其辯護人張伸,被告人蔣老六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綁架罪
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經商量決定綁架人質勒索錢財。2003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在廣東省惠東縣吉隆鎮(zhèn)將陶錫聰(5歲)綁架至惠東縣吉隆鎮(zhèn)白云仔村邊的山上,于當日下午3時后多次打電話給陶錫聰親屬,要他們準備現金贖回陶錫聰。當晚,在得到贖金80000元后,才告知藏匿陶錫聰的地點,后逃離現場。
二、盜竊罪
(1)、2004年11月份的一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竄至吉州區(qū)興橋郵電所旁盜得劉永厚所有的摩托車1部(經評估價值1800元)。
(2)、2004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竄至泰和縣蘇級大風車幼兒園盜得曾賢龍所有的1部柳州五菱面包車(經評估價值5400元)。
(3)、2005年1月中旬的一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先波竄至安?h寮塘鄉(xiāng)盜得李太平所有的摩托車1部(經評估價值2808元)。
(4)、2005年1月24日,被告人謝長文、陳先波竄至安福縣橫龍鎮(zhèn)劉春元家門口盜得劉春元所有的摩托車1部(經評估價值2890元)。
(5)、2005年2月2日,被告人謝長文、陳先波竄至吉水縣雙村供電所內盜得李民良所有的摩托車1部(經評估價值2805元)。
(6)、2005年2月26日,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竄至安?h洋門村羅國凡家盜得羅國凡所有的摩托車2部(經評估合計價值6400元)。
(7)、2005年3月份,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竄至永豐縣藤田鎮(zhèn)老圩磚瓦廠盜得寧奉財所有的1部農用車。切割成塊后賣給鋼廠,得贓款4000元。
(8)、2005年4月24日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竄至吉安縣北源派出所盜得該所所有的摩托車1部(經評估價值700元)。
(9)、2005年7月10日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竄至永豐縣瑤田鎮(zhèn)政府內盜得吳能永、徐紅星所有的摩托車各1部(經評估合計價值3656元)。
(10)、2005年7月19日,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竄至安?h楓田鎮(zhèn)政府盜得劉寶安、劉群所有的摩托車各1部(經評估合計價值4760元)。
(11)、2005年8月9日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伙同“三癲”(另案處理)四人竄至永豐縣坑田派出所盜得李友根所有的摩托車1部(經評估價值1440元)。
(12)、2005年8月21日,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三癲” 竄至吉水縣醪橋鎮(zhèn)郵電基地鋸板廠盜得袁賜禎所有的摩托車1部(經評估價值2880元)。
(13)、2005年9月7日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肖剛強竄至泰和縣禾市養(yǎng)路隊盜得曾繼境、肖建平所有的摩托車各1部(經評估合計價值4860元)。
(14)、2005年9月28日晚,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三癲”竄至吉安縣鳳凰派出所內,盜得周海華所有的摩托車1部、電視機1臺(經評估合計價值2000元)。
(15)、2005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竄至蓮花縣路口鎮(zhèn)路口村劉冬生家門口,盜得劉冬生所有的1部柳州五菱面包車(經評估價值11000元),后在富灘井頭煤礦切割成塊當廢鐵賣給鋼廠。
(16)、2005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蔣老六竄至吉安縣里田鎮(zhèn)政府盜得羅求輝、尹樹生所有的摩托車各1部(經評估合計價值6053元)。
(17)、2005年10月份的一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竄至青原區(qū)新圩派出所盜得該所扣押的摩托車1部(經評估價值1050元)。
(18)、2005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蔣老六竄至永豐縣瑤田鎮(zhèn)海爾專賣店盜得DVD、VCD共7臺,奇聲音箱1對(經評估合計價值2500元)。
(19)、2005年11月5日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竄至安?h嚴田派出所盜得該所所有的摩托車1部(經評估價值1540元)。
(20)、2005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先波、陳慶華竄至峽江縣水邊鎮(zhèn)盜得謝綿平所有的汽車輪胎2只(經評估合計價值2260元)。
(21)、2004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陳學愛、陳先波竄至吉水縣醪橋大眾酒店盜得周發(fā)養(yǎng)所有的摩托車1部(經評估價值3420元)。
(22)、2005年6月8日晚,被告人陳學愛、陳先波竄至永豐縣古縣鎮(zhèn)王家邊村盜得羅紅軍所有的1部舊變型拖拉機。此車以2700元賣給廢品收購站。
(23)、2004年6月14日晚,被告人陳先波竄至吉水縣丁江鎮(zhèn)浪潮手機店盜得賴明浪所有的手機16部(經評估合計價值10030元)。
三、搶劫罪
(1)、200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肖常來伙同肖剛強(另案處理)攜帶木棍竄至吉水縣邱陂鄉(xiāng)和青原區(qū)富灘鎮(zhèn)交界的分水嶺處,將石頭放在公路中間欲攔車搶劫。當晚約10時許,被害人金燕飛等3人駕車路過時,發(fā)現路中間有石頭,便將車停下。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肖常來及肖剛強即沖上前對被害人金燕飛等人進行威脅及搜身,劫得人民幣400余元。
(2)、200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伙同肖常德、陳華天(均另案處理)攜帶木棍、水果刀竄至吉水縣邱陂鄉(xiāng)和青原區(qū)富灘鎮(zhèn)交界的分水嶺處,將石頭放在公路中間欲攔車搶劫。凌晨約2時許,被害人許德榮等7人駕車路過時,發(fā)現路中間有石頭,便將車停下。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及肖常德、陳華天即沖上前對被害人許德榮等人進行威脅及搜身,劫得人民幣6800余元和手機1部(銷贓價250元)。
四、故意傷害罪
2005年2月5日上午10時左右,被告人陳學愛因打電話交電話費與曾安寧發(fā)生爭執(zhí),第二天晚上7點鐘左右, 被告人陳學愛邀集謝長文、陳先波、陳華天、肖常來、明明(另案處理)、云云(另案處理)持刀、棍到青原區(qū)富灘移動營業(yè)廳要曾安寧賠錢,在遭到曾安寧弟弟曾安宇拒絕后,將曾安宇打傷。經法醫(yī)鑒定,曾安宇傷情為輕傷甲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陶國良、劉永厚、曾賢龍、李太平、劉春元、李民良、劉冬生、寧奉財、李友根、張會華、吳能永、徐紅星、曾繼境、肖建平、周發(fā)養(yǎng)、周海華、袁賜禎、羅國凡、劉寶安、劉群、羅求輝、尹樹生、賴明浪、謝綿平、羅紅軍、金燕飛、張火明、劉木香、許德榮、張冬根、吳月朗、廖輪福、劉志剛、梁小明、曾安宇的陳述;吉安縣公安局鳳凰派出所、北源派出所、安?h公安局嚴田派出所、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新圩派出所被盜物品情況說明;證人郭貞江、曾安寧、易永清、李昌材、邱小平、曾云姬、謝發(fā)文、王心堅、鄒華、陳繼太、羅義章證言;辨認筆錄;電話通信記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提取筆錄;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被盜物品照片;被告人指認作案現場照片;吉安市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吉水縣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峽江縣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江西省吉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1997)吉刑初字第36號、(2004)吉刑初字第17號、(2004)吉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副本);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肖常來的辯護人張伸提出被害人金燕飛等人所遭受的那次搶劫,不是被告人肖常來等人所為。經審查查明,被害人金燕飛等3人對于2000年3月22日晚在吉水縣邱陂鄉(xiāng)和青原區(qū)富灘鎮(zhèn)交界的分水嶺處被搶劫的經過有陳述在卷,陳述的主要內容相同。而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肖常來亦供述有一天晚上曾在吉水縣邱陂鄉(xiāng)和青原區(qū)富灘鎮(zhèn)交界的分水嶺處實施了搶劫。雖在對于具體作案時間、人員、被害人乘坐的車輛,車輛的行駛方向等處的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有所不同,但對于作案地點、作案方法、作案工具、搶劫到的錢財數量等主要案情的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相同,且被害人張火明于2000年5月2日在由公安人員組織的對7張不同人員的照片辨認中,辨認出被告人謝長文參與了2000年3月22日晚的搶劫。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肖常來參與了此次搶劫。故被告人肖常來的辯護人張伸提出被害人金燕飛等人所遭受的那次搶劫,不是被告人肖常來等人所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長文伙同陳學愛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劫持5歲孩童,勒索他人人民幣80000元;其行為均構成綁架罪。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蔣老六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謝長文參與盜竊作案20次,盜竊物品價值70802元,數額巨大;被告人陳學愛參與盜竊作案18次,盜竊物品價值66159元,數額巨大;被告人陳先波單獨和參與盜竊作案22次,盜竊物品價值82952元,數額巨大;被告人蔣老六參與盜竊作案2次,盜竊物品價值8553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肖常來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搶劫他人錢財,其中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參與搶劫作案2次,搶得人民幣7200余元及手機1部;被告人肖常來參與搶劫作案1次,搶得人民幣400余元,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肖常來積極參與故意傷害曾安宇,致被害人曾安宇傷情為輕傷甲級,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肖常來、蔣老六的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陳學愛在犯搶劫罪時年齡未滿十八周歲,依法對其犯搶劫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先波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被釋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謝長文、陳學愛、陳先波、肖常來、蔣老六均自愿認罪,分別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長文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4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35000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80000元(所處罰金限本判決書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
被告人陳學愛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4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35000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80000元(所處罰金限本判決書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
被告人陳先波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40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40000元(所處罰金限本判決書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
被告人肖常來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4日起至2009年6月3日止)。
被告人蔣老六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所處罰金限本判決書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4日起至2007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易 奇 岡
審 判 員 謝 力
人民陪審員 胡 靜 謹
二00六 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肖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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