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青刑初字第46號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2006-8-17)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6)青刑初字第46號
公訴機關(guān)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厚勇,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于吉安市青原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3日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0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F(xiàn)取保在家。
辯護人傅飛輝,江西青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楊小毛,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于吉安市青原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裕。因本案于2006年3日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0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F(xiàn)取保在家。
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吉青檢刑訴(2006)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0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劉厚勇及其辯護人傅飛輝,被告人楊小亻毛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6年,江西誠建實業(yè)園林公司總經(jīng)理戴曉健和江西井岡實業(yè)園林公司總經(jīng)理朱英琳爭接吉安市青原區(qū)正氣路綠化帶工程,后工程被朱英琳接下來了,戴曉健很不服氣。2006年3月19日,被告人劉厚勇得知戴曉健沒接下該工程,就跟戴說要把該工程園林綠化帶毀壞,并把已栽下的苗木運走,戴聽說后就不同意,只要他們把栽下的苗木拔松一點,讓苗木活不成就行。2006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劉厚勇叫上其朋友被告人楊小亻毛,穿上雨衣一起來到吉安市青原區(qū)正氣路已完工的綠化工地,將已栽下的苗木拔出來扔在路邊準備運走,但沒借到運苗木的車子,后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便持菜刀將拔出來的苗木砍斷毀壞。經(jīng)鑒定毀壞的樹苗總價值1661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通過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朱英琳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朱英琳的陳述,證人劉桂香、巫宏水、朱蘭英、劉慰先、周賽春的證言,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提取筆錄、辯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攝影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吉安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及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為替他人出氣,故意毀壞他人苗木,價值1661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案發(fā)后能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且均自愿認罪,均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厚勇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單處罰金20000元。(已繳納)
被告人楊小亻毛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單處罰金20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謝 力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肖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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