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月全盜竊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6-11-24)
劉月全盜竊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平刑初字第32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月全,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三河市泃陽鎮(zhèn)北務村490號;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8月20日被羈押,同年9月21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qū)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字(2006)第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月全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劉月全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06年8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劉月全伙同解懷金(另案處理)經預謀后,到平谷區(qū)東高村醫(yī)院院內,趁四周無人之機,用斧子砍開事主喬甫才停放在此處的云路牌兩輪摩托車車鎖,將該車盜走。經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1400元。
2、2006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劉月全伙同解懷金經預謀后,到河北省三河市東杉醫(yī)院門診部門口,趁四周無人之機,用事先準備的鑰匙捅開摩托車的點火開關,將事主楊云龍停放在該處的紅色鈴木牌兩輪摩托車盜走。經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200元。
2006年8月20日1時許,被告人劉月全伙同解懷金在平谷區(qū)北小區(qū)23號樓西側欲行盜竊時,被巡邏民警發(fā)現(xiàn),后劉月全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所竊云路牌兩輪摩托車已折價退賠事主;紅色鈴木兩輪摩托車已起獲發(fā)還事主。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月全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事主喬甫才、郭金龍的陳述、證人解懷金、喬春生、劉禹明的證言、價格鑒定結論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涉案照片、工作說明、扣押物品清單、退物證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月全伙同他人秘密竊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劉月全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坦白部分盜竊事實,故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月全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0日起至2006年12月1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白雪英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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