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芹祥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6-11-20)
李芹祥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742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芹祥(別名李吉祥),男,21歲(1984年11月2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安陽市,小學五年級文化,農民,住安陽市安陽縣呂村鎮(zhèn)崔奇務村,暫住北京市通州區(qū)富河園北京商務科技學校工地宿舍;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6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芹祥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芹祥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8月19日零時許,被告人李芹祥到北京市通州區(qū)永順鎮(zhèn)富河園小區(qū)24號樓下,用鐵錘砸壞李。,35歲,北京市通州區(qū)人)的黑色桑塔納2000型小汽車(車號:京FD1365,價值人民幣82 800元)玻璃,進入車內,將點火線圈線路揪斷,欲將汽車啟動后盜走,因未能將該車啟動,犯罪未得逞。被告人李芹祥又將停在旁邊的一輛現代瑞風牌面包車(車號:HG6810,價值人民幣
130 000元)的左前門玻璃砸壞,欲將該車盜走。后被群眾發(fā)現,將其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芹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唐保華、李吉慶證言,估價鑒定結論書,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提取說明,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芹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芹祥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在盜竊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芹祥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芹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9日起至2008年8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二、作案工具:鐵錘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